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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推进中水回用发展

文件大小:格式:发布时间:2008-12-1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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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出处】中国环保技术网
【中文关键词】中水回用  发展  污水再生  
【摘要】中水回用自从建设部“六五” 专项科技计划中作为专题研究直至今天,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始终发展得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和技术上的客观因素,又有许多管理和意识方面的主观因素;既有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又有地方性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抓紧时间解决。
【全部正文】

中水回用自从建设部“六五” 专项科技计划中作为专题研究直至今天,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始终发展得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和技术上的客观因素,又有许多管理和意识方面的主观因素;既有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又有地方性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抓紧时间解决。

(一)制定合理的水价格体系

  水价构成不完整、各种用水的比价关系不科学是造成中水回用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调节和引导入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如北京市水资源费为0.30元/立方米,并没有充分体现水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的价值,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只有当中水水价低于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一定的幅度,低于自来水水价较大幅度,使公众感到使用中水“有利可图”,具有经济上的优先性时,中水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发挥,才能引导合理的用水消费,促进中水的推广应用。

  因此,加快水价体系改革的步伐势在必行。制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水、污水处理费之间的比价关系,拉大中水与地表水、地下水以及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真正做到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依靠价格手段推动中水利用市场的形成,扩大中水利用的市场需求,进而促进中水回用的产业化发展,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当然,合理水价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朝夕之功,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分步逐渐地进行调整。在科学水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中水水价就不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此阶段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措施对中水处理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扶持。

  另外,对于城市中水集中处理厂,按照城市环境的要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有一部分中水处理后需要排放到Ⅳ类水体或回灌到地下,产生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不能从用户中获得成本补偿。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处理这部分中水的费用。

(二)建立完善的法制法规体系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是阻碍中水回用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明确中水的应用范围、使用中水与其它水(如地下水)的关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应受到的惩罚等相关内容,从而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不够。

  实践证明,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我们可以通过人大立法,颁布“回用法”或“节水法”,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的资源化。

  具体的内容应该包括:新建项目凡是能够使用中水的应同步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节水部门在核定用水指标时,应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证中水工程的推广,达到节约新鲜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设施的单位,要确保其正常运行;要加强中水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对中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化、制度化;时机成熟时,要求城市草地树木浇灌等绿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压尘等环境用水、汽车冲洗等用水只允许使用中水,不许使用新鲜水源。

(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建立城而用水的综合规划,在城市范围内对水源、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用水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中水回用规划,科学安排城市各类水源的供水次序和用户用水次序。

  要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技术可行与经济适用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制定中水回用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按照自然排水区和主要汇水区的分布,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规模;同时,要规划中水回用的使用区域。要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源头,形成区域性的城市中水回用系统,通过各系统的联通逐步提高中水的供应能力,最终形成全市范围内的中水供应网络。对于不适宜进行中水集中处理的地方,要灵活、简便、有效地进行分散处理。

  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公共建筑区在编制各项市政专业规划时,要求编制污水再生回用规划;在编制城市道路市政管线规划时,要考虑预留中水回用管道的位置。

  细致做好中水回用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用户类型,对用户需求进行详细调查,认真测算供用水量平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等问题,确定规模和实用可靠的处理工艺,制定严格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中水生产及销售成本。

(四)制定适度超前的技术规范体系

  城市中水回用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关于城市中水回用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目前关于中水回用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等,这些标准在中水回用的初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权威性不够,技术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已不太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国家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详细的中水水质标准、不同等级和不同用途的污水回用标准,以保证不同用户的用水安全,消除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要加强中水回用于地下的可行性研究,制定中水回灌的技术标准;还应根据地方特点,制定各城市中水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技术规范,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推荐的中水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并对中水运行中关于水质监测、运行记录、以及人员培训 等作出详细的要求。如在设计和施工时就必须将中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区分开来,以免误用。

  应抓紧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水产品生产标准体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确保中水产品的质量。所有进人中水市场的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大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中水产品质量检测网络;逐步开展中水产品的第三方质量认证制度。

(五)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城市水业管理关系

  实施城市中水回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工业、农业、水利、卫生等众多单位与部门,但长期以来,在许多城市还存在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和用水、供水与排水之间的部门和地区条块分割的体制,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来统一协调、规划及管理城市的中水回用。由于中水的推广应用会导致利益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势必要求有一个统一管理部门从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负责解决中水回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北京市某小区如按照节水部门的规定必须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该小区以地处市郊不属于节水部门管理范围为由,不愿投资进行中水设施建设。另外,城市中水回用的规划需要考虑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及污水的使用分配,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的回用路线等许多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同样也需要一个专门部门来协调,才能保证中水回用规划的技术可行与经济适用。

  因此,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城市水业管理关系至关重要。要把水资源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来对待,由政府专职管理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调控,合理安排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水的使用量,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在目前现实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应站在节水优先的统一高度上看待中水回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牺牲小集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其环保作用和社会效益。

(六)大力培育中水口用市场

  由于中水回用处于起步阶段,初期的中水市场还不成熟。国内中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缺乏规范,设备质量得不到保证;国外进口的中水处理设备价格昂贵,投资及维护费用高;为使用中水设施提供药剂、维修、检测、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影响中水处理的运行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束缚了中水事业的发展。

  所以,需要按照市场机制,以中水回用“市场化、产业化、企业化、专业化” 为目标,大力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对中水处理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在不断壮大规模和实力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适时组建企业集团。利用加入世贸后的大好时机,积极引进国际跨国水务公司参与城市的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势吸引资金和技术,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的能力和水平。

  大力培育由中水处理企业、中水回用企业及包括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种要素组成的中水回用市场结构体系。除了传统的提供中水处理设备、工程、技术等企业外,还应发展投资、咨询、科研、监理等要素组织,形成中水回用市场不断繁荣发展的崭新局面。要重点完善中水回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使市场能够灵敏地反映、快速地传递中水回用的需求、供给、技术和生产信息;要加强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使有限资源流向中水市场效益好、社会最需要的领域;要形成市场激励功能,促使中水企业不断追求进步、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七)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单一的政府投资体制会严重制约中水产业的发展。要尽快建立起与市场接轨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借鉴国外如法国、芬兰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经验,通过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用水、谁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解决资金来源。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中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风险补偿基金办法等各种手段保证投资回报;积极争取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低息贷款及赠款,积极探索发行建设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加大对中水回用市场的资金投入。

(八)坚持政策导向,大兴使用中水

  在城市中水回用初期,除了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强制推广外,还应从政策方面予以扶植。如对自筹资金建设中水设施的企业,政府可优先提供一定的环保项目贷款,或给予财政贴息;减免中水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及用水增容费等税费,中水处理企业用电优惠;对于具体的中水回用项目减免相关的市政配套费,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中水的单位可酌情减免污水处理费,其新鲜水的水质和水量应优先得到保证;成立专项基金资助中水处理科研项目等。

(九)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虽然“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并没有充分意以到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性,更没有认识到进行中水回用、开辟第二水源是解决缺水城市用水矛盾的必经之路;在中水回用于生产、生活上还存在着顾虑和障碍,尤其是在家庭中推广使用中水方面。因此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的意识和觉悟,让人们从行动上理解和支持中水事业的发展。还可以建立不同类型的回用示范工程,如市政景观、住宅小区中水等,通过这些示范工程,加强宣传与教育,总结经验,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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