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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3-7-19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河南省建设厅
文号:-
发布日期:2008-03-25
实施日期:2008-04-01

 1 总则

1.1为科学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规范村容村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镇(乡)规划区以外的村庄环境整治。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村庄环境整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所列村庄分类,按自然环境条件分为山区、丘岭和平原地区三大类;按村庄现状人口规模分为特大型(3000人以上)、大型(10003000人)、中型(2001000人)、小型(200人以下)四级;按现状年人均纯收入分为一类(人均5000元以上)、二类(人均30005000元)、三类(人均3000元以下)等三类。

1.4村庄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1.4.1遵循规律、规划先行的原则。遵循村庄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坚持先规划、后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应符合县(市)、镇(乡)编制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有关要求。

1.4.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村庄自然环境条件、规模等级、经济发展等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简便易行的整治方案,确保环境整治效果。

1.4.3统筹安排、节约利用的原则。立足村庄已有条件,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符合经济、安全、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技术。

1.4.4保护自然生态、突出文化特色的原则。充分利用现状环境要素,延续传统村庄空间形态、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

1.4.5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村容村貌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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