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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516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5〕516号
发布日期:11 28 2005
实施日期:11 28 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5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造纸工业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其环保部门制定。

       在未规定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地区,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前提下,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造纸污水 标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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