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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甘洛县21个村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招标公告-1

    供稿单位:中国水工业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1-10            更多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0
招标代理: 0
业主单位: 0
报名截止: 2018-12-05
所属地区: 四川
所属行业: 其他
详细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www.okcis.cn)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甘洛县21个村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甘洛县21个村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甘发改【2018】5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甘发改【2018】5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0813008)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甘洛县海棠镇、两河乡、田坝镇、普昌镇、拉莫乡、古文乡、前进乡、新茶乡等8个乡镇。 ;
 
 
2.2 建设规模: 甘洛县海棠镇、两河乡、田坝镇、普昌镇、拉莫乡、古文乡、前进乡、新茶乡等8个乡镇。的21个村民聚居点,共计720户,人口2865人;装置规模385 m3/d、管道长度13280m;站点建设、管网、征地费等。 ;
 
 
2.3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
 
 
2.4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 ;
 
 
2.5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
 
 
2.6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2.7 其 他: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3(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1月12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8年11月16日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2月05日 09时30分,地点为 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址: 甘洛县团结南街276号
 
邮编: 616850
 
联系人: 卜先生
 
电话: 0834-7812648
 
传真: 0834-7812648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3栋三单元501室
 
邮编: 610000
 
联系人: 梁先生
 
电话: 028-86259836
 
传真: 028-86259836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帐号: /
 
 
2018年10月15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此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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