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行政许可
面向领域:水资源保护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
实施日期:2006-11-1
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2(2004年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防汛安全和海塘专业规划要求;
2.有防汛及安全措施;
3.落实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4.落实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补偿。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申请表;
2.项目批文和规划等部门批文;
3.海塘防汛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涉及他方利益的,需有协议书。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申请表,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务局(受理中心)。
2.受理: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局滩涂海塘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局滩涂海塘处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协助办理。
4.许可决定: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www.shanghai.gov.cn
原始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7/node5600/node5601/userobject44ai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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