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法
级别:国外法规 面向领域:水资源保护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法国 文号:1992年1月3 日之编号92-3号有关于水资源之法律条文 发布日期:1992-1-4 实施日期:1992-1-4 法国水资源法 1992年1月3 日之编号92-3 号有关于水资源之法律条文 (1992年1月4日政府公报)
水乃属于国家共有财产之一,在大自然平衡的原则下,水的保护、其价值及其可用资源之利用发展,均属一般性利益。 在法律规章以及既定沿用之法令范围中,水的使用权隶属于所有的人。 第2条 本法条文制定之主要目的在于力求水源之平衡管理运用。 此平衡管理力求做到确保下列事项: --水栖生态系、潮湿地带及其风光景色之保存;我们致力于一些领土中开发或未开发之湿润地带,以永续经营的方式或采取临时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经年受到淡水或咸水或天然海水的滋润;若这些湿润地区有植物存在,则最起码需确保这些水生植物在一年中的某些时节占其一席之地。 --采取保护措施以对抗所有的污染,且恢复地下水与地面水以及领海海水之水质。 --水源发展与保护。 --将水资源之增值视为经济来源,并且均衡分配此项收入来源;水资源进行各种不同的运用时,需以协调的方式或符合要求、满足各项需求的方式,进行各项活动、工程。 --确保健康、公共卫生,公民安全以及民众之饮用水的需求。 --确保水的保存以及自由流通,并加以保护,预防水灾。 --确保农业、渔业以及海洋文化、淡水渔业、工业、能源发展、运输、旅游、水上休闲与水上运动,以及其它各项合法进行之人类活动。 标题一 水之经营与管理 第3条 为每个流域或整体流域之一个以上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订定水源平衡管理的基本方向,其内容得如第一条所规定。 其中包含地方行政单位所规定之规划原则,并且,以整体性的方法订定水量与水质改善目标,以协调的方式进行规划整理,以达到这些目标。划定符合河海测量的单位之下游流域四周范围。 水域之规划以及行政决议需与其相关之法令规章兼容。其它行政决议亦需将这些领导纲要之条文列入考量。 在本法公告后五年内,具权能之流域委员会得在行政协调长官发起之下,草拟各项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 流域委员会(le Comité de bassin) 结合了国家机关代表、相关地方委员代表与一般委员代表,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有用之信息交流。 流域委员会撷取相关地方委员以及相关一般委员针对流域委员会订定之纲要方案所提出之意见。地方委员以及相关一般委员若在领导纲要计画提送后四个月内,未提出这些意见,则视为赞同此纲要方案。 各项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由流域委员会所采用,且经由行政机关认可。此规划纲要与公共行政条文相关,并得依据前述条款订定之形式复审修正。 第4条 在每个流域中,其流域委员会所在地之地方首长需负责促进协调水源规划管理之国家政策,以促进政府在相关的省会以及地区所推行之减少人口集中政策的一致性与整体性。 在第8条的法令中,详细订定流域地方协调首长介入协调之各项情况,尤其详述于危机情况管理方面,以及本法条文赋予地方协调首长,在执行职务时,所能采取之各项必要措施。 第5条 在整体下游流域或者符合河海测量单位或符合含水系统之下游流域,其水资源管理领导规划纲要,须以符合第一条所列举之各项原则为基础,订定使用之整体目标、赋予价值之整体目标,以及订定地下水资源与地上水资源之水质、水量之保护整体目标、以及维护水系生态与潮湿地带之整体目标,其范围由第三条所提到的领导规划纲要所限定,若此领导规划纲要尚未订定,则由国家代表,依据辖区团体会商结果或其提议,加上流域委员会会商结果而订定之。 国家代表成立了一个地方水资源委员会(Commission locale de l’eau) ,以草拟、复审与追踪水资源管理领导规划纲要的施行情况。 此当地地方委员会成员包括: ----其中半数为辖区团体之代表,地方公共机构之代表,并由此半数中,选举出水之当地地方委员会的主席; ----其中四分之一,则为使用者之代表,沿岸土地所有人之代表,相关协会以及专业组织之代表。这些组织协会必须在委员会成立日起最少五年内即经常性提出申报,并依据其社会地位,主动提出致力保护第一条所规定之全部或部分原则; ----其中四分之一,为国家代表以及公共机关代表。 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中拟定一份水源生态地区以及水源状况之证明文件,其中清查各种存在水资源之不同使用方式。 此证明文件中包括国家、辖区团体、综合公会、公共行政单位、其它公法法人、综合经济之公司,以及1865年6月21日订定具有影响水质水源分配以及使用等之影响力的公会组织等之计画以及方针文件资料。 而后,此证明文件得考量到水自然生态系之保护,以及赋予水资源价值的必要性,同时,考量到乡村空间可预见性之发展、都市环境以及经济环境两者之平衡,确保水的不同使用形式,为达到第一条锁定定之各项目标,而列出工作措施之优先级。此文件评估完成这些目标所必须投入的财政预算。若本法第三条所提之管理规划领导纲要之方针成立,则此文件订定之措施需与此方针兼容。 经由地方水资源委员会所草拟或复审之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方案,均服从地方委员会以及相关流域委员会之意见。流域委员会在其各流入水源之权责范围内,确保各管理规划领导纲要之间的协调性。 此方案附上顾问人员之意见,由行政机关单位公告之,此份资料在两个月内,由民众取阅。 在此期间内,水管理规划领导纲要很可能考虑到民众观察之共同意见、一般委员之建议以及地方与流域委员的建议,而作可能性的更改,并经由行政机关认同,而后,供民众使用。 此纲要经过认可之后,行政单位机关在水的领域及其施行范围内所做之各项决议,,必须与此纲要相符,而其它行政决议之订定,则需考量此纲要之规定。 水之当地地方委员会负责审理水之管理规划领导纲要范围内具有影响力之计画或文件以及前述条款各裁定之施行成果。 基于需要,由法令订出本条文之施行强制性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http://www.chinawater.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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