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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办法」[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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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港澳台法规
面向领域:城市供水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实施日期:2005-9-2

修正「台中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9-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台中市政府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应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请书。

二、切结书。

三、身分证明。

四、建造执照。

五、房屋税籍证明。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六、户籍证明文件。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七、税捐单位出具之归户财产查询清单。

八、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但建筑物高度三层楼以下或檐高十公尺以下者免附。

九、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依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目申请者,已依规申报勘验完成者及第二条第三款第三目申请之守望相助亭,得免附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

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时,其建筑物依法设置之主要设备,需经主管单位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机构检查合格。
 
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原始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zh99821339291124600242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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