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办法」[台湾当局]
级别:港澳台法规 面向领域:城市供水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府法令字第09401565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实施日期:2005-9-2 修正「台中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许可办法」
一、申请书。 二、切结书。 三、身分证明。 四、建造执照。 五、房屋税籍证明。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六、户籍证明文件。但守望相助亭免附。 七、税捐单位出具之归户财产查询清单。 八、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但建筑物高度三层楼以下或檐高十公尺以下者免附。 九、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依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目申请者,已依规申报勘验完成者及第二条第三款第三目申请之守望相助亭,得免附建筑师出具之使用安全证明书。 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时,其建筑物依法设置之主要设备,需经主管单位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机构检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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