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台湾当局 ]
级别:港澳台法规 面向领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卫署食字第0940407442号 发布日期:2005-9-14 实施日期:2005-9-14 修正「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40407442号令增订第6条条文;原第6条条文修正并递改为第7条条文;除第6条修正条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6条 溴酸盐限量:0.01ppm 以下。 第7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除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修正条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尔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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