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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市有新建建筑物设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实施要点」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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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港澳台法规
面向领域:城市供水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府工建字第09413864200号
发布日期:2005-10-11
实施日期:2005-10-11

订定「台北市市有新建建筑物设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工建字第09413864200号
发布日期:2005-10-11
执行日期:2005-1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4138642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市有新建建筑物设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统,以减少雨水资源浪费,并有效利用水资源,降低本市水患发生机率及维持建筑物之防、救灾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执行监督机关为本府主管建筑机关。

三、本要点之适用范围,为本府各级机关主办之市有新建建筑物工程。但经主办工程机关签报本府同意免适用或本要点施行前建照执照已挂号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点所称雨水贮留利用率,指在建筑基地内所设置雨水贮留设施之雨水利用量与建筑物总用水量之比例。

五、市有新建建筑物设置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其设计之雨水贮留利用率,应参照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绿建筑专章之相关规定;其管理维护计划,应参照建筑物雨水贮留设计技术规范。

六、市有新建建筑物检送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之送审数据,应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绿建筑专章、建筑物雨水贮留设计技术规范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等相关规定。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之设计,涉及有关建筑物结构与设备等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专业工业技师负责办理,建筑师并负连带责任。

七、市有新建建筑物申领使用执照时,应具备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之图说与竣工照片;核发使用执照时,并予以注记。

八、市有新建建筑物之管理机关,应定期自行检查或委托本市开业建筑师或相关专业工业技师检查及复查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装置。

九、依本要点设置雨水贮留再利用系统所需经费,由各设置机关列入概算,循预算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原始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zh0509465021291460021467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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