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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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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地方法规
面向领域:水资源保护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扬府办发〔2007〕145号
发布日期:2013-3-27
实施日期:2007-11-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市政府设立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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