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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思考

文件大小:0.35MB格式:pdf发布时间:2014-06-1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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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总量控制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  排放限值  
【摘要】基于总量控制制定中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设想,并结合中国农村生活污水水质水量特点及排放特征,提出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几点建议。
【部分正文预览】

 “十五”以来,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但是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农村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只能按照排放用途执行相关参照标准[1-2]。如,环保部在2006年制定的《村镇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按照排放用途规定,村镇生活污水的排放“排进地表水体时,污水排放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 2002) 执行。用于农业灌溉时,应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 92) 执行。用于其他用途时,还应符合相关标准”。中国农村的技术经济条件以及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与城镇不同,利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也存在很大差别,强行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执行城镇排放标准,结果往往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验收和管理缺乏依据,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农村地区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是有益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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