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专项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北京市灌溉面积和灌区情况, 其普查对象包括灌溉面积和灌区两类, 灌溉面积和灌区在普查指标、范围和流程方面均不相同。根据本次普查相关规定[1], 灌区普查经过清查和普查2 个阶段, 从普查流程上要求为先清查后普查。清查阶段对象仅针对灌区类, 清查范围是总灌溉面积3.33 hm2 及以上的灌区, 主要是掌握此类灌区的基本情况。清查指标包括灌区的总灌溉面积、管理单位、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等; 普查阶段对象包括灌溉面积和灌区两类, 灌溉面积普查范围是北京市所有的灌溉面积(不只是灌区的), 以行政村为单元普查, 主要普查指标有总灌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和园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水库、塘坝、河湖泵站、河湖引水闸、机电井以及其他) 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以及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等;灌区普查范围是总灌溉面积133.33 hm2 及以上的灌区,以灌区为单元逐个查清灌区的总灌溉面积(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和园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积)、灌溉水源工程、灌区管理单位、灌溉渠道(名称、流量、衬砌长度和渠系建筑物)、灌排结合渠道(名称、流量、衬砌长度和渠系建筑物) 和排水沟道(名称、流量和渠系建筑物) 等各项指标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