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总量的前提下,允 许污染源之间为了降低污染成本而开展污染物排放 配额的交易[1]。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排污权交 易政策在不同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如美国的酸雨 计划、长岛氮信用交易计划、弗吉尼亚营养物质信用 交易计划、俄勒冈清洁水服务、威斯康辛Fox 河流域 的化学需氧量( COD) 许可证等[2-3]。我国自20 世 纪90 年代开始实施污染总量控制。2001 年起,我 国一些试点省市陆续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至今已 有江苏、浙江、重庆、陕西、山西、山东、黑龙江、昆明、 内蒙古、湖南、天津、湖北等省( 市、自治区) 已实施 或准备实施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政策[2]。 然而,对非均匀混合污染物( 因排放地点不同对区域环境质量可能造成不同影响的污染物) 而 言,进行排污权交易在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也 可能引起热点问题( 即交易后某一地区因污染物排 放量增多而在短时间内污染物质量浓度超出环境容 量,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 。为了通过适当的政 策设计避免热点问题,Hahn 等[4-5]提出了3 种方法: ①在交易前进行环境质量模拟; ②设置区域交易限 制; ③引入交易比率。根据这3 种方法,学者们对若 干种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 包括污染物补偿机制( pollution offset system,POS,即 在排污权交易前进行环境质量模拟,以决定是否采 用交易比率进行排污权交易,其中交易比率根据交 易双方所排放污染物到达特定区域的浓度之比确定[6]) ,区域性许可证机制( zonal permit system, ZPS,即划定管理区域并限制区域间的排污权流 通[4,6 ]) ,周边许可证机制( ambient permit system, APS,即排污者向受影响区域购买排污权,但受影响 区域售出的排污权通过交易比率转换后不得超过其 环境容量,交易比率按照各排污者初始排放浓度与 到达特定区域的浓度之比确定[7]) ,交换比率机制 ( exchange-rate system,ERS,即引入按照排污权交易 决策模型最优解情形下交易双方边际削减成本之比 确定的交易比率进行自由交易[8]) ,等。POS、APS、 ERS 在政策设计中引入了交易比率,但因存在着不 能完全解决热点问题( 如POS[4]、ERS[8]) 、交易成本 高( 如POS[9]、APS[10-11]) 、可能引起搭便车、成本难 以保证( 如POS[12]) 等问题,未能实现环境质量约束 与削减成本节约之间的平衡。Hung 等[10]提出交易 比率机制( trading-ratio system,TRS) ,即应用POS 中 交易比率的定义,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各区域初始排 污权的分配量,要求排污者按交易比率进行自由交 易,在双边交易、多方交易模式下达到区域环境质量 约束下的成本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