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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截至2006年10月由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已超过总处理能力的1 /3,也就
是说大量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将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加上以合资合作、TOT形式由企业参与的污水处理厂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其总数将达450个,占污水处理厂总数的57%[ 1 ] 。但是,我国大多数城市和区县的污水处理市场化项目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许多城市政府对监管的认识不足,操作上缺少具体措施,使一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并已形成社会问题,给政府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和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1 建立市场化运营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污水处理厂投资与运营管理市场的开放,政府的角色也由过去的直接经营管理者转变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对设施运营的监管显然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管理。政府监管的目的就是对公众支付的有效性负责,监督运营商履行合同条款,确保污水处理这一公共产品的质量。同时,也让运营商得到合法的利润和投资回报。政府监管体系有效与否便成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能否成功以及市政公用行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1 ] 。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虽然已经大规模推进,但是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远远跟不上项目发展的速度。政府行业监管普遍忽略了对环境影响、运营过程、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的监管,存在政府监管缺位、失效的潜在危机。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缺乏对于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绩效、成本水平的监控措施和工具,缺乏对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及其技术路线实施情况的监督与反馈,缺乏企业利益和公众利益间的协调等。建设部于2005年9月10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充分强调市场机制的引入不能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和政府的责任,并对准入监管、服务质量监管、成本监管、安全监管等重要环节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