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的颁布是四川省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办法》施行后,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将按照新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四川省水利厅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发改、经信、国土、环保等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各级管理权限的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项目名录及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结合今年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对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抓好地热水、矿泉水和矿井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水资源费征收名录、入河排污口名录,做好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基础工作;做好地方配套文件的修订,及时修订或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细则;要针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办法》的权威,推动《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实行水资源论证一票否决。
其中对于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要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凡是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限期办理。对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单位和个人探矿和开采期间的取水应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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